複選題
5 有關直轄市政府自治規則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B)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C)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應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D)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統計: A(496), B(690), C(2491), D(2561), E(86) #645962
詳解 (共 10 筆)
(C)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應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應於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D)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應於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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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 |
I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II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III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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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
I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II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III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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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 |
自治規則不論係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均有送請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之必要。 另依原條文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屬法律授權訂定之直轄市自治規則須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第二款規定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則須送行政院備查,實務上認定易有爭議,應統一其備查機關,爰明定直轄市自治規則應報行政院備查,縣(市)自治規則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自治規則應報縣政府備查。 又原條文第三項規定,自治條例可另定自治規則之備查機關,亦將造成備查機關不一之情況,爰予刪除,並配合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
是的~~淡定所貼非常詳細,"沒分了"的原因可參考其修法理由。沒關係,暈了還會醒...呷飽後把條文念三次!
(A)直轄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 正確,因地制法第27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B)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正確,因同條第2項: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C)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應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D)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 (C)(D)皆錯誤,因同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其他...(也是原則)
謝謝,考選部已更正答案,大家就不會有疑問了.應修正(D)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第 27 條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