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 自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所得稅法有關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屬特別扣除額
(B)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者所支付的租金
(C)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
(D)納稅義務人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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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69), C(124), D(286), E(0) #3274371

詳解 (共 3 筆)

#6160661
已從列舉扣除額改成特別扣除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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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480
所得稅法第17條
8.(A)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B)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C)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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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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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項目修改為「特別扣除額」項目,且調高扣除額上限金額為18萬元,但同時增加排除有屋族、排富及排除取得補助金額等規定。新法對於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

2、適用課稅稅率20%以上

3、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4、按20%課徵基本稅額的對象

即使符合租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仍不可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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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158
自113年度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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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25112
未解鎖
自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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