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8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範圍?
(A)原告與被告
(B)輔佐人
(C)訴訟參加人
(D)輔助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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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784), C(371), D(2114), E(37) #184705

詳解 (共 10 筆)

#209684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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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392
(B)(D)應該都錯,
PTT國考版有這兩題的相關討論,
輔助參加之行政機關應該只能算是參加人而非當事人。

另外11樓是98年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的考題,
應以此題考選部公佈答案為準。

可參考:http://ppt.cc/Mw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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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85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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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03

但我記得上林清的課時,老師有提到"輔佐參加人並非本法當事人",

所以(D)應該也不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啊??

(B)(D)應該都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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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08
陳治宇老師的課也是說  佐參加人本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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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10

依行政訴訟法第23 條之規定,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輔助 參加人 (B)普通參加人 (C)必要參加人 (D)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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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234
選項(D) 輔助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是為當事人

參考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23條:(訴訟當事人之範圍)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行政訴訟法第41條:(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4條:(命行政機關參加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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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545
BD皆不是當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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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632
所以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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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47
 
68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範圍? 
(A)原告與被告
(B)輔佐人 
(C)訴訟參加人
(D)輔助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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