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提起撤銷訴訟之法定期間為何?
(A)應於原處分作成後一個月內提起
(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
(C)應於原處分作成後二個月內提起
(D)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一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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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3831), C(368), D(773), E(0) #184706
統計: A(261), B(3831), C(368), D(773), E(0) #184706
詳解 (共 4 筆)
#405475
| 第 106 條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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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33
確認訴訟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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