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9 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棒 毆打乙、丙成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B)丙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告訴甲傷害丙,其效力及於甲傷害乙
(C)甲得向檢察官告訴乙犯通姦罪嫌,其效力及於丙犯相姦罪嫌
(D)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E)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罪刑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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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155), C(415), D(121), E(107) #1382738

詳解 (共 6 筆)

#3285562
有沒有人覺得選項D、E「丙自訴甲犯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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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031
(A)釋字569號推翻 「自訴」亦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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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544

3樓

實務舊見解認為自訴也有「不得自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但釋字569宣告該見解不再適用,

認為「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

所以沒有全部不得自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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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482

3F

DE:67年第10次刑庭決議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

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

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

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

,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

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

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

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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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268
選項B丙不得擅自替乙決定是否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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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6014

本題答案應更正(AC也不正確)

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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