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任用資格?
(A)犯偽造文書罪,經判刑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
(B)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者
(D)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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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4), B(472), C(707), D(938), E(34) #242362
統計: A(1674), B(472), C(707), D(938), E(34) #242362
詳解 (共 10 筆)
#591778
公務人員任用法已修正第28條條文內容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
| 第 28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新增)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原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之條文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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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04
公務人員任用法
| 第 28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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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40
此提法條已修正了 所以答案可改為A,D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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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812
第 28 條 (消極任用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免職)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予追還)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辦理退休或資遣)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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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82
A的重點是在於"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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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217
消極 這些條件以外都可以
積極 必須有這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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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657
Sunrise Sunset大大 等等...我說錯了。 (我一開始也會錯意了)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者。(不能反面解釋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C)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者。(不能反面解釋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要 "曾經" 犯了三、四的罪~並"判決確定"有罪,就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了。
三、四的罪也沒但書可以緩刑。
所以只要 "曾經" 犯了三、四的罪~並"判決確定"有罪,就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了。
三、四的罪也沒但書可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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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142
好可怕,剛剛修法就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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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781
所以就一樣建議依4F的意見
改成A、D都是答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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