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B)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C)自原裁處被撤銷時起算
(D)自提起救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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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6), B(3438), C(578), D(83), E(0) #242363

詳解 (共 5 筆)

#226322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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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629
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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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390
有點好奇"被撤銷"跟"被撤銷確定"的差別是什麼?
5
0
#4418873

我也想知道C選項跟B選項差別是什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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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62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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