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0.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資格、給付金額及次數,下列哪些正確?
(A)需先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B)需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
(C)其再就業時需再次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
(D)給付金額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按月發給 。
統計: A(25), B(24), C(16), D(9), E(0) #3779450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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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需先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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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需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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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再就業時需再次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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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給付金額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按月發給
官方標準答案:(A)、(B)、(C)(複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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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前段,申請人必須「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法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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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 依據《就業保險法網路》第 18 條規定,必須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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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受僱工作後必須「依規定參加本保險(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才具備請領資格。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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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 選項致命死穴在於「按月發給」。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尾句明文規定,金額雖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 50%,但發放方式採「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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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條文一體成型防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請領資格、發給標準與「一次發給」全部完整明定在第 18 條本條文中。第 19 條全條文是在規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給標準與眷屬加給,壓根與提早就業無關,切勿被舊題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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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給付項目(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文將「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列為本保險之法定基本給付項目。(※ 註:第 11 條實為各項給付之基本請領條件,而非給付項目本身,此處為考卷常見條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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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全條文原文(一體成型法源):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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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保留與累加原則(非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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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定性: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只有「領滿失業給付給付期限者」,其本保險年資才重行起算(歸零)。而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前提是「未領滿失業給付」,故反面解釋下,原本持有的就業保險舊年資依法繼續予以完全保留(不歸零)。新就業加保的 3 個月年資是直接與舊年資「合併累加計算」,實質保障勞工未來的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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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排除回任原單位(防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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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定性:依據勞動部令釋,除了嚴格排除受僱於「原投保單位」之外,若勞工於失業前曾頻繁更換工作,只要其再就業的單位是「離職前退保之原單位」(包含原雇主、原雇主之關係企業、同一負責人之公司),皆會被認定具備蓄意過水之道德風險(Moral Hazard)而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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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五年請求權時效(與勞就保完全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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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定性:依據現行《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明文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時效起算點為:符合再就業並加保滿 3 個月之「翌日」起算,請求權時效長達 5 年,寫 2 年者在現行國家閱卷標準下一律不予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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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將消極發錢的救濟轉化為積極的就業激勵,補貼勞工重返職場初期的適應成本,引導、鼓勵並加速失業勞工重新投入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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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失業依存度與道德風險:將「剩餘給付折現 50% 立即發給」作為經濟誘因,翻轉勞工想等「補助領滿再找工作」的依賴與怠惰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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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就業穩定度:設計「再加保滿三個月」的門檻,確保勞工重返職場後能建立實質、穩定的勞雇關係,有效避免短期內再度落入失業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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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就業保險基金財務永續:勞工提早重返職場,基金實質上省下了剩餘 50% 的失業給付現金支出,大幅減輕大水庫財政赤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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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社會生產力與稅收:使勞工迅速從「補助依賴者」轉變為「產業產值創造者」,同時重新繳納勞就保、健保與所得稅,對國家財政帶來雙重正向效益。
「法定項目在第十,提早獎助十八條;未滿期前去受僱,再加保滿三個月;剩餘折現拿一半,一次發給不按月;不回原廠年資留,請求時效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