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因下列事件而提起之訴訟,何者應由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臺北地方行政法院)審理?
(A)因欠稅達一百萬元而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B)因食品標示不實而被衛生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五十萬元
(C) 旅行業因記點滿四次而被交通部停止從事業務一個月
(D)駕駛人因超速被監理站裁處罰鍰並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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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 B(808), C(788), D(6597), E(0) #610845

詳解 (共 10 筆)

#900792
A B 皆超過40萬 (40萬以下才可)
C 因為遭受「停業一個月」屬於重大損害 若只是輕微的記點 就是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附上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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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017

回樓上11F停業一個月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中→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僅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其訴訟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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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899

回覆4F邱祥員 樓上相信自己一定可以

(D)選項的確是用行政訴訟法237-3條來解,並無什麼瑕疵。

行政訴訟法237-3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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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00
陳甜心,C選項並非是因為題目沒註明交通裁罰,計點記次是指輕微處分。C是錯在停業一個月,應提起訴願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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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168
選項D也可以用....道交條例審判已回歸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且不用訴願可以直接提行政訴訟...這樣的解法行嗎?會有瑕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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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98
樓上,向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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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58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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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43
請問abc選項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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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071

請問樓上  怎麼知道停業一個月不服是 高等行政法院?
是因為訴訟第一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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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404
C因為沒寫交通裁決事件,所以不一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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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42560
未解鎖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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