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管理幼童專用車及學校校車的現行法令是下列何者?
(A)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B)兒童福利法
(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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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2), B(27), C(166), D(1982), E(0) #361155
統計: A(1512), B(27), C(166), D(1982), E(0) #361155
詳解 (共 6 筆)
#42731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100年11月30日再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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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69
A不可選,因為幼童專用車及"學校"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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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38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 |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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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079
108年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29 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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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600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67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7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註:「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783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8 條;除第 15~17、29、76、87、88、116 條
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B)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合併)→(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改名)→(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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