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某甲,休假日載妻兒出遊,不慎撞死路旁行人,某甲係犯:
(A)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B)未必故意殺人罪
(C)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D)傷害致人於死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8), B(111), C(1015), D(116), E(15) #206243
統計: A(688), B(111), C(1015), D(116), E(15) #206243
詳解 (共 10 筆)
#317981
裁判字號:89 年 台上 字第 8075 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要旨: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依題旨"休假日載妻兒出遊"非關業務應以C較為妥適
33
2
#177483
實務見解大部分認為司機假日載送家人但過失撞到人的行為,仍屬業務過失。
19
0
#1216872
請求修改答案為A
92年的刑庭決議,雖然已經將業務限縮為「主要業務」,不過開車仍然是甲的主要業務,所以甲假日出遊,還是有開車行為(即主要業務行為),以實務而言還是屬於業務過失的範圍
另外,98台上8075是在說這案件的行為人是以養豬為業,開車只是輔助他養豬的附隨業務,跟本題內甲的職業(開計程車)不同,不能解釋這題
15
2
#307459
依92年第12刑庭決議,已將"業務"限縮,須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關系者才算,所以假日出遊應屬普通過失
10
0
#2807179
裁判字號:89 年 台上 字第 8075 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要旨: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所以計程車司機就算是休假日駕車,但開車之行為也是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
7
-1
#256948
部分學者認為,非執行業務期間應視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普通過失致死罪。建議A 、C皆可。
4
1
#177239
???
3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