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某甲,休假日載妻兒出遊,不慎撞死路旁行人,某甲係犯:
(A)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B)未必故意殺人罪
(C)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D)傷害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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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8), B(111), C(1015), D(116), E(15) #206243

詳解 (共 10 筆)

#317981
裁判字號:89 年 台上 字第 8075 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要旨: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依題旨"休假日載妻兒出遊"非關業務應以C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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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83

實務見解大部分認為司機假日載送家人但過失撞到人的行為,仍屬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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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872
請求修改答案為A
92年的刑庭決議,雖然已經將業務限縮為「主要業務」,不過開車仍然是甲的主要業務,所以甲假日出遊,還是有開車行為(即主要業務行為),以實務而言還是屬於業務過失的範圍
另外,98台上8075是在說這案件的行為人是以養豬為業,開車只是輔助他養豬的附隨業務,跟本題內甲的職業(開計程車)不同,不能解釋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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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459
依92年第12刑庭決議,已將"業務"限縮,須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關系者才算,所以假日出遊應屬普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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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595
修法後已經沒有業務致死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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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179
裁判字號:89 年 台上 字第 8075 號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要旨: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所以計程車司機就算是休假日駕車,但開車之行為也是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

故答案請更改回A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E8%A8%88%E7%A8%8B%E8%BB%8A%E5%8F%B8%E6%A9%9F%E6%9F%90%E7%94%B2%EF%BC%8C%E4%BC%91%E5%81%87%E6%97%A5%E8%BC%89%E5%A6%BB%E5%85%92%E5%87%BA%E9%81%8A%EF%BC%8C%E4%B8%8D%E6%85%8E%E6%92%9E%E6%AD%BB%E8%B7%AF%E6%97%81%E8%A1%8C%E4%BA%BA%EF%BC%8C%E6%9F%90%E7%94%B2%E4%BF%82%E7%8A%AF%EF%BC%9A+++%28A%29%E6%A5%AD%E5%8B%99%E9%81%8E..-206243.htm#ixzz5GEQuJl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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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486
5da9220415c78.jpg#s-1024,193
https://www.follaw.tw/f06/21178/


已經沒有業務過失致死,請阿摩將答案改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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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48

部分學者認為,非執行業務期間應視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普通過失致死罪。建議A 、C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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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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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905
題目不清楚吧??休假日是開自己的車還是計...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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