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下列那一類所得?
(A)利息所得
(B)租賃所得
(C)財產交易所得
(D)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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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25), C(51), D(3), E(0) #389232
統計: A(6), B(225), C(51), D(3), E(0) #389232
詳解 (共 2 筆)
#745114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 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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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564
所§14 第五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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