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臺北市政府擬訂「臺北市商業區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違反營業時間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令歇業。本項自治條例經臺北市議會通過後,須報下列何機關核定?
(A)行政院
(B)內政部
(C)經濟部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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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8), B(993), C(460), D(221), E(0) #365036

詳解 (共 10 筆)

#439214

地方制度法26條第4項前段: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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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642

有訂罰則

核定後發布

備查

直轄市法規

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縣市規章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中央各該主關機關


鄉鎮市規約不可訂行政罰,發布後送縣政府備查。


行政罰種類

1. 罰鍰10萬元為限,得規定連續處罰
2. 其他: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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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37


直轄市  罰鍰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縣市     罰鍰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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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50354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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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題目所提及之命令歇業似乎有些爭議...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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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810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而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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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961
自治條例:
直轄市 其餘的   轉一下 再到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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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571

請問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是哪個?若以彰化縣市舉例,應該由哪一機關核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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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508

我想問,不是只能停工、停業、吊扣嗎?

為什麼可以 並得命令歇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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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04
請問~這個有相關法條或相關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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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063

自治條例例題:

Q.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Q.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且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法規,稱為:

(A)自治準則

(B)自治規程

(C)自治規則

(D)自治條例 .


Q.31 關於直轄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訂定行政罰之規定

(B)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銷執照之罰則

(C)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D)直轄市之自治條例,不須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仍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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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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