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公眾關係視為文過飾非之手段,主要指稱下列何種情形:
(A)利用公眾關係傳達政府政績
(B)在問題發生後才編造謊言掩飾
(C)將公眾關係當作交際應酬之手段
(D)將公眾關係視為單向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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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4341), C(403), D(151), E(0) #187127

詳解 (共 8 筆)

#572657

 

誤將公眾關係文過飾非手段,主要指稱下列何種情形:

(A) 利用公眾關係傳達政府政績

(B) 問題發生編造謊言掩飾

(C) 將公眾關係當作交際應酬之手段

(D) 將公眾關係視為單向宣傳

 

~解析 :

 

公眾關係」的「錯誤」理念之一 :

公眾關係」是「文過飾非」之「手段( 即企圖「編造謊言」) :

有些機構「平時」不致力於「公眾關係」之「鋪路工作」,等到「問題發生,才來「編造謊言」用來「掩飾」其「過失」,或「辯護」其「不對」,則該機構必將受到「輿論」之「指摘」與「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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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3
不用再擴大行政學範圍了吧!?...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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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863

公眾關係」的「錯誤」理念 :

 一、視「公眾關係」是「文過飾非」之「手段」即企圖「編造謊言」) :

有些機構「平時」不致力於「公眾關係」之「鋪路工作」,等到「問題發生」後,才來「編造謊言」用來「掩飾」其「過失」,或「辯護」其「不對」,則該機構必將受到「輿論」之「指摘」與「鄙視」。

 二、抱持「為而不宣」之「態度」( =「行不顧言」=「緘默是金」=「祕而不宣」=「默默耕耘」) :

不論「個人」或「機關」,若「不直接」、「間接適度」地「推銷自己」、「自我宣揚」,誠「不易為人所知」,「不易受重視」。

 三、抱持「宣而不為」之「態度」( =「言不顧行」,即「只顧宣傳」,「不顧事實」) :

「公眾關係人員」作「過實」之「宣傳」,只顧「宣傳」不顧「事實」,僅靠「華而不實」的「宣傳」、「廣告」或「勸說」,縱然可得「公眾」一時之「好感」,但終非「持久之計」。

 四、採「不理公眾」之「態度」即「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

此即「純粹個人」「自私主義者」之「態度」,在當今「複雜」而又多「相依存」的「社會」,抱此種「態度」易處於「孤立無援」之地,「不易生存」下去。

 五、視「公眾關係」為一種「魔術:

1. 有些人認為「公眾關係」是「一種魔術」,不管「機構本身」之「好壞」,但憑「公眾關係」之「活動」便可使「人們」對它產生「好感」。

2. 但是,事實上,「沒有」一位「公眾關係專家」有此「魔力」。

 六、將「手段」與「目的」混淆不清 (「目標錯置」的「問題」) :

「大眾媒介」只是「達成」某一項「特殊目標」之「手段」,但往往被視為「公眾關係業務」中之「目的」,此乃「不正確」之「觀念」。

 七、只以宣傳能量」作為衡量「公眾關係成效」之「標準即視「宣傳量多寡」為「成效」之「標準」

一個「機構」的「公眾關係業務」是否「辦理」得「成功」,不少人常以該「機構」在「某一時期」的「宣傳能量」作為「衡量」的「尺度」,此種「想法」亦「不正確」。

2. 所以,比較「更正確」的「衡量方法」,應該看「公眾關係業務」對於「達成機構目標」提供了「多少助力」。

八、「一般人」認為「公眾關係」的「媒介物」僅限於一些「慣用」的「工具」即「習慣」僅「媒體」一種「方式」) : 

1.  :報刊」、「無線廣播」、「電視」等。

2.「基本」而「重要」的「溝通媒介」,應該是「本機構」的「員工」及「本機構」所「服務」的「公眾」。

3. 因此,一些「慣用媒介物」,只能算是一些「輔助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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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1
換個簡單的解釋:文過飾非,也就是用文字來過度修飾錯誤,也就是如題目說的出了問題才趕緊用假的解釋來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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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3


誤將公眾關係視為文過飾非之手段,主要指稱下列何種情形:
 
掩飾過失、錯誤。  在問題發生後才編造謊言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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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16
這題是考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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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5
                           2樓的解釋真是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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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52
為什麼是b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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