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沒有經過法院的許可,就對人民的電話進行監聽,是違反憲法上保障人民的那一項自由權利?
(A)人身自由
(B)秘密通訊自由
(C)遷徙自由
(D)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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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28287), C(67), D(17), E(0) #154815

詳解 (共 3 筆)

#511783
釋字第 631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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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296
釋字第 631 號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
(共 4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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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101

釋631: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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