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經歷了巨大的變革。請問以下何者屬於此變革之一?
(A)增設緩起訴制度
(B)廢除合議庭制度
(C)改採有罪推定原則
(D)推動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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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9), B(131), C(176), D(717), E(0) #170295

詳解 (共 3 筆)

#734173
(A)增設緩起訴制度   →對,2001年起增設。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讓犯罪者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不致於留下前科紀錄。

(B)廢除合議庭制度   →錯,2007年只修正284§,微罪一審無須合議庭。

(C)改採有罪推定原則→錯,不可能採用,一但採用易造成冤假錯案。亦非採「無罪推定」目前採「事實推定」為主

(D)推動職權進行主義→錯,我國目前推動由「職權進行主義」改「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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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58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053.htm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與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下的修正案。前者為檢察官證明義務(舉證責任)的規定,後者則為新增檢察官緩起訴的權限,由於其對於現行審檢的角色與義務有相當的修正,對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產生了相當程度的變革。相關報導並認為此一修正使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由目前的職權主義完全改採當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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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98

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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