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出售、無償移轉、清理結算等策略,將公營事業資產移轉到民間的作法,係屬於以下何種民營化類型?
(A)上市
(B)委託
(C)替代
(D)撤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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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21), C(123), D(2078), E(0) #190833

詳解 (共 1 筆)

#1227379

一般而言,民營化的類型,可分為撤資委託替代三種方式進行,說明如下:


(一)撤資(Divestment):

公營事業或資產移轉到民間。政府將公營事業的資產,透過

1.出售(sale)
2.無償移轉(free transfer)
3.清理結算(lipuidation)等方式進行。

而出售及無償移轉之對象可以是事業機構現有之員工、產品之使用者或服務對象、社會大眾,以及市場上現有之其他私人企業或事業機構原有之所有人(priorowner)。而對於經營績效不佳之公營事業,則可用削減預算、關閉工廠、以及出售資產等方式出市場,已達原有市場中,民營企業佔有較大比重之目的。

 

(二)委託(Delegation):

政府委託私人提供服務,但仍承擔監督責任。委託的方式包括:簽約外包、給予經營的特許權、財政補助、使用抵用券等。

1. 簽約外包(contract out) -即政府將部分貨品或服務委請民間提供辦理。

2. 特許權(franchise) -由政府提供給私部門,如水電、瓦斯及交通運者經營權,如申請者超過一家,則競標,由民眾、政府共同核准權。

3. 補助(grant) -乃由政府透過免稅、低利貸款、直接補助,以形成「誘因操作」(manipulations of incentives)。

4. 抵用券(voucher) -由政府核發給有資格使用之民眾,以指定消費某類貨品(如食物、房租)。通常社會福利即透過此種方式實施。

5. 強制(mandate) -政府以命令方式要求私部門支付強制性之服務,如失業保險金,由私部門為政府分擔或共同承擔若干社會安全責任。

(三)替代(Displacement):

政府提供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時,政府被動的被私人部門所取代遂以民間經營的方式,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產出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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