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加以救濟之爭議事件,不包括:
(A)工作條件之爭議
(B)
官職等級之爭議
(C)俸給之爭議
(D)
公務員高普考試錄取與否之爭議
統計: A(979), B(32), C(54), D(5411), E(1) #150486
詳解 (共 8 筆)
(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B)釋字323號
(C)釋字338號
原本題目: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加以救濟之爭議事件,不包括:
(A)工作條件之爭議(B)
b.官職等級之爭議
(C)俸給之爭議(D)
d.公務員高普考試錄取與否之爭議
修改成為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加以救濟之爭議事件,不包括:
(A)工作條件之爭議(B)
官職等級之爭議
(C)俸給之爭議(D)
公務員高普考試錄取與否之爭議
公務人員保障法旨在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其救濟範圍主要涵蓋公務人員因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等所受到的權益侵害。
讓我們逐一分析選項:
* (A) 工作條件之爭議: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因此,工作條件之爭議屬於保障法的救濟範圍。
* (B) 官職等級之爭議: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官職等級之爭議屬於保障法的救濟範圍。
* (C) 俸給之爭議: 同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條第1項明確列出「俸給」為保障範圍之一。因此,俸給之爭議屬於保障法的救濟範圍。
* (D) 公務員高普考試錄取與否之爭議: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與否的爭議,屬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的範疇,此類爭議是在尚未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前發生的。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的對象是「已具公務人員身分」的在職公務人員,或是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所生的權利(例如退休金請求權)。錄取與否的爭議,應循《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一般行政救濟途徑,而非《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範的復審、申訴、再申訴程序。
因此,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範圍的爭議事件是公務員高普考試錄取與否之爭議。
The final answer is \boxe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