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在何種情形下,得不為遷出登記?
(A)國內就學
(B)赴外國經商
(C) 至國外留學
(D)至外國結婚並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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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1), B(25), C(77), D(20), E(0) #343953

詳解 (共 2 筆)

#429732

名  稱

戶籍法 

第 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

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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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618

不用遷出登記:

服兵役

國內就學

入矯正機關收容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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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9415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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