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應為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學歷變更登記
(B)職業變更登記
(C)出生登記
(D)國籍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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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4), C(1520), D(102), E(0) #343947
統計: A(16), B(14), C(1520), D(102), E(0) #343947
詳解 (共 2 筆)
#423656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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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015
戶籍法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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