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內政部核發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為幾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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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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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2378569

國籍法施行細則 (106.06.08已修法)

資料來源:修正條文對照表

本題為修法前的 第10條 第二項

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修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按準歸化證明係供外國人持憑向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之用,惟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法第九條規定,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係於許可歸化後一定期間內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已無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之必要,爰刪除本條規定。


※本條內容已修法刪除,建議刪除本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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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得填具準歸化國籍 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定 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該戶政 事務所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 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於取得第一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應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 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由該戶政事務所再查明其刑事 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 外國人於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本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 可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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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1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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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 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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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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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734
錯N次了 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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