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之執行,除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外,準用下列何法之規定?
(A)行政訴訟法
(B)民事訴訟法
(C)刑事訴訟法
(D)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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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9), B(341), C(20), D(1750), E(0) #331623
統計: A(789), B(341), C(20), D(1750), E(0) #331623
詳解 (共 3 筆)
#472400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
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
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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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406
比較以下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26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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