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有誤
(A)如有法定再審理由,對確定判決得聲請再審
(B)再審程序不得撤回本案訴訟或為和解
(C)再審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之確定判決後,原確定判決溯及失效
(D)再審判決後,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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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5), B(624), C(285), D(143), E(0) #424453

詳解 (共 9 筆)

#711988
修正

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有誤
(A)如有法定再審理由,對確定判決得聲請再審
終局的確定判決,因為確定判決可分成終局的確定判決中間判決(為中間爭點EX: 理由、數額、攻防 ),而中間判決不得獨立提起再審之訴,只得與終局判決一併表示不服


(B)再審程序不得撤回本案訴訟或為和解
Yes,不得撤回訴訟因撤回訴訟須在判決確定前為之,本案原已判決確定,須再審之訴有理有判決確定後,原確定判決效力始因而喪失,並無機會撤回本案訴訟。

*注意,再審之訴本身得撤回之,但被告已為本案的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與撤回上訴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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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再審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之確定判決後,原確定判決溯及失效 
Yes,再審為形成之訴,請求原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確定終局判決的效力。

(D)再審判決後,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 506 條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因再審程序之判決,其效力溯及既往,有時難免影響第三人之法律關係,致受損害,殊非交易安全之道,故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參沈律師民訴講義 + 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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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883
如果A有錯,D也錯了。
(D) 再審判決後,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第 506 條 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法條說的是"再審之訴之判決",非"再審判決後"。

結論:爛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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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955

第四百九十六條(再審事由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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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649

再審:確定的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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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964
A是錯在得提起再審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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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261
(A)如有法定再審理由,對確定判決得聲請...
(共 14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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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478
(A)選項所述,規定於民訴496,然而選項未區分原則與例外兩種情形,所以錯誤。換言之,非只要有法定再審理由,即可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尚須無「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情形,方得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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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958
http://tc.wangchao.net.cn/baike/detail_826644.html
 
中間判決跟確定判決跟部分判決~~
理論上全不同..有看見的一句話是,
中間確認判決就其質而言屬于確認判決,但其借鑒了外國的中間判決的某些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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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960
好像不能貼網址

關鍵字 中間判決、王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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