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受人支付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前,不得向出賣人請求標的物之交付與所有權之移轉
(B)買受人如有遲延,即應支付全部價金
(C)出賣人不論何時解除契約,均得扣留所受領價金之全部
(D)與一般買賣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其價金支付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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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07), C(17), D(729), E(0) #220460

詳解 (共 7 筆)

#590284
分期付款之買受人遲延時,且遲付金額達1/5,出賣人始得請求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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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60

(B) 

第三百八十九條(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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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55
389: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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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194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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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48
389...
約定如果買的人晚付錢的話,賣的人可以請求賣的人把錢全部付清
買的人付的錢已經超過該商品價錢的五分之一時,賣的人就不能要求買的人全部付清(即使有約定有不能)
白話文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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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127
C. 390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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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06

(B)選項,為何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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