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習慣不得作為刑事審判的直接法源
(B)否定絕對不定期刑
(C)禁止類推適用
(D)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5), B(1029), C(162), D(3473), E(0) #230583

詳解 (共 10 筆)

#577369
刑法的從舊從輕主意其實就是一種溯及既往概念, 所以非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146
4
#749255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禁止溯及既往•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針對行為人不利者,才「禁止溯及既往」
以上擷取自"程怡"書籍、若有錯誤解讀,請大大們不吝指教、謝謝•
40
0
#502560

關於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習慣不得作為刑事審判的直接法源 ~正確。
(B)否定絕對不定期刑 ~正確。
(C)禁止類推適用 ~正確。
(D)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錯誤。

~解析 :

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

一、「習慣法禁止原則」=
禁止以習慣法作為可罰性的基礎:
法官審理
刑事案件」,只能夠以成文法」作為處罰的「法律依據,而「不能援用習慣法」作不利於行為人之「有罪判決依據,因為「習慣法」並「未經過一定」之「立法程序」而加以「條文化」,故有「未盡明確之處」,極易「侵及」人民之「自由」與「權利」
 二、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以
「類推適用」而「新創犯罪構成要件」或「超出法條可能意義」而「擴張」了「犯罪構成要件」之「涵蓋範圍」及「加重刑罰」與「加重保安處分」《刑法》因為有「類推禁止原則」之「限制」,個人之「自由」與「權利」才「不致於」受到「國家公權力」不可「預見」之「限制」與「剝奪」 ※ 又「類推禁止」僅在「禁止創設刑罰」或「禁止加重刑罰」,此原則乃在「保護行為人」,故「晚近」學者「通說」認為應採「相對禁止」,亦即倘若「適用結果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例外地允許」。換言之,應「容許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 
三、
「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禁止溯及既往」:

除非」有
事前公布施行之「法律存在」,否則不能處罰犯罪。亦即,《刑法》之「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

四、
明確性原則」=「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明確性」=絕對不定期刑禁止之原則:
構成要件」及
法律效果」均須明白」而確定,不得以「法律」所「不承認」之「刑罰」科諸「行為人」。其次,對於「行為人」所「宣告」之「刑罰」,應以「可確定」者為「原則」,故唯有符合「明確性原則」而「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始能使「立法意旨」以及「刑罰權」之「界限」,明確地顯現出來,而使《刑法》具備「保障人權」之「功能」。

 
33
2
#426342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罪刑法定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溯及既往,從舊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從輕

27
0
#2825858

「絕對不定期刑禁止原則」所說的是今天刑法所規定的處罰不能給一個不確定的期間,比如說我們不能規定今天偷東西的人就關到他不會再偷東西為止,今天犯了公然侮辱罪的人,我們就關到他不會在侮辱別人為止。

25
0
#466242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只能說罪刑法定,不能說是溯及既往。

所謂溯及既往是指行為時,法律無其規範,立法後,以其法規追究立法前的行為。

13
0
#466237

(A)習慣不得作為刑事審判的直接法源-->反面解釋-->難道可以作為間接法源 @.@-->昏倒
12
0
#463153
刑法第二條第二項→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從新
→所以應該是說法官裁判時要用新法規判處,以維持保安處分的功能和目的。
10
0
#481714
反面解釋不是這樣子 是"直接法源"裡面沒有"習慣法"

因為非直接法源不是代表間接法源 那如果沒有法源呢? 也是非直接法源呀
10
0
#2733264

請問B否定絕對不定期刑是什麼意思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