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通常受雇主之指揮監督
(B) 不一定必然仰賴工資為其生存基礎
(C)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基本上即不屬於勞工
(D) 個別與集體勞動法上之勞工,其定義與範圍不盡相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125), C(820), D(51), E(0) #154840

詳解 (共 6 筆)

#2568560
(C)某些勞工排除適用勞基法 第 3 條...
(共 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1405406
C   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5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餐食攤販業。
  4. 調理飲料攤販業。
  5.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9
0
#712415
前幾天的新聞,剛好看到,看來很多職業都不適合勞基法,例如經理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110110/112013091500468.html
7
0
#601207
請問C有法條依據嗎?
1
1
#496477
麻煩解釋一下為何B正確, C錯誤, 謝謝
0
1
#673145
請問c為何不對?謝謝!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