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關於勞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通常受雇主之指揮監督
(B)不一定必然仰賴工資為其生存基礎
(C)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基本上即不屬於勞工
(D)個別與集體勞動法上之勞工,其定義與範圍不盡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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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627), C(3185), D(289), E(0) #146233

詳解 (共 8 筆)

#734054

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一款:

勞工: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3條第3項:

本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不能謂不適用此法即無勞工定義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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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516
(C)有例外,不是只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才是勞工,有些特殊情況的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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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139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民團體。
  2. 農會、漁會信用部。
  3.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4. 餐食攤販業。
  5. 調理飲料攤販業。
  6.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8.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11.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2.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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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05
C可不可以解釋為:公立學校的職員投保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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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70
(C)就算不適用勞基法,也算是勞工。可以這樣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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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838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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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464

我知道有很多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不過想額外問一下,就算醫師、學校職員、民代助理也是勞工,那又如何?有什麼法律意義嗎?畢竟不適用勞基法,即使是勞工,那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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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679

回樓上,可以參加勞保呀,還有勞退條例也可以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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