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如擬收取規費,應如何辦理?
(A)必須制定自治條例後,始得收取規費,不得僅以自治規則為之
(B)得依規費法課徵,或經立法機關的決議徵收之
(C)如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作為收取規費之依據,仍需經自治監督機關核定或備查後,始得收取相關規費
(D)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收取規費法所定名稱以外之規費,故不得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作為收取規費之依據,仍需以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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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775), C(216), D(90), E(0) #154847

詳解 (共 1 筆)

#5131155
地方制度法 第 67 條
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2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3  地方政府規費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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