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復議之規定,何者為非?
(A)復議動議須提出於決議案之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
(B)如是提出於同次會的復議,則須有他事相隔於其間
(C)復議動議提出人為原決議案反對之議員或代表
(D)復議動議人原案議決時須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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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35), C(931), D(229), E(0) #154859
統計: A(103), B(135), C(931), D(229), E(0) #154859
詳解 (共 3 筆)
#4002719
復議:議案表決通過或被打消以後,如有議員認為以前所作之決議,
考慮未周或基於其他原因,而須重新討論,以便再做修改或補充,
可以要求復議
1.復議動議須提出於決議案之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
2.如是提出於同次會的復議,則須有他事相隔於其間
3.只有原決議案得勝方面之人才可提出
4.復議動議人原案議決時須在場
5.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6.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7.一個議案只能復議一次且限於「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8.是議會內立法程序的一種特殊辦法,和行政機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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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755
| 法規名稱: | 會議規範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 間,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 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 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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