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居民,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何權利?
(A)依法請求公開
(B)依法增刪
(C)依法課責
(D)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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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6), B(23), C(18), D(22), E(0) #154849

詳解 (共 2 筆)

#711838
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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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425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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