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處理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以下何者為不正確?
(A)加害人轉至他校就讀或服務,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亦需保密,不得告知現就讀或服務學校
(B)應讓檢舉人和當事人皆有公平的陳述機會
(C)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皆應保密
(D)調查屬實,應將加害人移送權責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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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7), B(40), C(9), D(67), E(0) #405782
統計: A(917), B(40), C(9), D(67), E(0) #405782
詳解 (共 6 筆)
#87631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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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340
一、 學校填報結案資料回報送教育處業務主管科備查。
二、 建立該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學校。
三、 原加害人就讀或任教他校時,通報內容限於原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四、 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正當理由,不得公佈加害人姓名及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五、 學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經濟等及必要之協助。
六、 保障相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採取相關處置。
七、 建立之檔案資料指定專責單位保管,分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八、 記載有相關當事人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並永久保存。
http://www.lcps.ylc.edu.tw/school100/school2/2-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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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758
正解為何??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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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343
http://www.lcps.ylc.edu.tw/school100/school2/2-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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