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控訴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漏未判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二款得上訴第三審
(B)起訴之效力,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C)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時,其效力僅及於一部
(D)起訴時,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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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3), B(140), C(317), D(43), E(0) #42611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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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或未受

    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B)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C)

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D)

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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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判,就是例如同一個程序中有兩個以上獨立的案件,結果法院只就其中一個下判決,其他的沒判到。這時候就是聲請補判的問題,因為遺漏的部份還沒有判過,所以可以再下另一個判決。

漏未判決,就是所起訴者屬於「單一案件」,例如連續犯,法院僅就部分行為予以斟酌裁判,而其他部分沒有審酌到。這時候因為單一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判決的效力及於全部的事實,判過了就不能再判一次,所以是用上訴的方式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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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863

(A)漏未判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二款得上訴第三審(O)
(B)起訴之效力,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X;不及於)
(C)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時,其效力僅及於一部(X;及於全部事實。故另一案件/事實漏判時以上訴救濟)
(D)起訴時,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X;應)

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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