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育部推動「幼稚園外籍配偶子女教育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政府角色與國家資源應優先介入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性等不利條件與定位之幼兒,並提供其接受均等優質教育機會
(B)幼兒園得按年齡分班,每班設置教師二人
(C)凡年滿3足歲之本國國籍幼童,其父母一方非本國國籍者,可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以減輕社會弱勢家庭育兒負擔
(D)幼兒教育係指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兒園所受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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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26), C(982), D(439), E(0) #204174

詳解 (共 6 筆)

#177921
將外籍配偶家庭子女列為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對象之一,凡年滿4足歲之本國國籍幼童,其父母一方非本國國籍者,可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以減輕社會弱勢家庭育兒負擔,提供社會經濟弱勢家庭優質的學前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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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81
為什麼外籍就等於弱勢?
認識一個小朋友,他爸爸是外籍機師,家裡環境不錯
卻也是什麼補助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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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30

補助原住民也是一樣 年收入過百萬仍可以領原民補助@@

(因為無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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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012
一、政策名稱:
公立幼兒園弱勢幼兒優先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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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說明:
為保障不利條件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本市提供優先入公幼之機會或減免學費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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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http://welfare.tycg.gov.tw/home.jsp?websiteid=201505060001&qtypenum=201505110006&pkid=AP030300000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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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019

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  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    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0402&p=13&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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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488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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