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
(B)抵押人設定抵押權時,對於抵押物須有所有權及處分權
(C)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讓與其一部者,抵押權仍不受影響
(D)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被清償時,抵押權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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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14), C(106), D(1721), E(0) #303344
統計: A(27), B(314), C(106), D(1721), E(0) #303344
詳解 (共 9 筆)
#716890
D
普通抵押權,除了拋棄或混同得使其消滅之外,其消滅之事由主要有下列幾種:
壹、被擔保之債權全部消滅
抵押權屬於從屬性權利,因此當被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抵押權自應隨同消滅,此點觀之民法第307條規定:「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自明。
貳、抵押權之除斥期間經過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屬於「請求權」,本身會有消滅時效之問題,但是抵押權本身並非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因此民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不過,當抵押權所擔保之請求權罹於時效後,若仍永無期限地允許債權人隨時得就抵押物取償,對抵押人亦不公平,因此民法第880條另有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參、抵押物之全部滅失
民法第881條第1項本文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肆、抵押權之實行
民法第873條之2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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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05
民法第758條: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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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89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表現在抵押物分割時)
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在設定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皆有共識是以「抵押物之全部」來擔保「債權之全部」,因此在抵押物分割或讓與時,原本設定之抵押權當然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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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258
請問有誰知道B為什麼對嗎?沒記錯的話,不是可以拿第三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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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90
請問(A)出自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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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78
請問B出自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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