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69條所規定表見代理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本質為無權代理
(B)本人應負履行責任
(C)以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D)第三人得於本人承認前行使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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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95), C(430), D(94), E(0) #194770
統計: A(116), B(95), C(430), D(94), E(0) #194770
詳解 (共 7 筆)
#517843
| 第 169 條 |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沒有提到有故意過失才負責,有行為表現就要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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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11
簡單來說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因為對方是相信你有代理權的
因此除非第三人是惡意的,即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才不給予保障
通常本人對第三人負其責任後,是可以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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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880
44台上1424 (授權人責任)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設,故本人有使第三人信以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即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又此本人責任係指履行責任而言,並非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人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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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51
若表見代理為無權代理,那法律行為得經本人同意後始生效力,為何本人應負履行責任呢? 若本人不同意表見代理人(等同無權代理人)之法律行為即不生效力.
難道"應負授權人之責任"等同"應負履行責任"
(B)也是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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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72
請問C錯在哪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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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437
表見代理本質是無權代理,效力應該由本人決定,但因為本人對相對人的信賴與有過失,並不如無權代理,本人對信賴沒責任,故要求本人負授權人的責任。
不然你說看看授權人責任如果不是指有權代理的責任,那還會有怎樣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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