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本質是無權代理,效力應該由本人決定,但因為本人對相對人的信賴與有過失,並不如無權代理,本人對信賴沒責任,故要求本人負授權人的責任。
不然你說看看授權人責任如果不是指有權代理的責任,那還會有怎樣的授權(?
44台上1424 (授權人責任)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設,故本人有使第三人信以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即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又此本人責任係指履行責任而言,並非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人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民法169條之規定,本人亦應負起授權人的責任,而此種責任應為履行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又此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縱使本人無故意或過失,亦要負責。[2]另外,要本人負此責任,必須要第三人(相對人)對此有所主張才行,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的效果,歸屬於第三人。[3]又此亦為無權代理的態樣之一,故在本人未承認以前,相對人仍得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關於民法第169條所規定表見代理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本質為無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