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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民法第169條所規定表見代理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本質為無權代理 
(B)本人應負履行責任
(C)以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D)第三人得於本人承認前行使撤回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ovian Chu 大二上 (2013/01/04)
第 169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看完整詳解
5F
123 122 小三下 (2019/10/08)

表見代理本質是無權代理,效力應該由本人決定,但因為本人對相對人的信賴與有過失,並不如無權代理,本人對信賴沒責任,故要求本人負授權人的責任。


不然你說看看授權人責任如果不是指有權代理的責任,那還會有怎樣的授權(?

6F
Ice澗天sea 小二下 (2020/03/18)

44台上1424 (授權人責任)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設,故本人有使第三人信以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即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又此本人責任係指履行責任而言,並非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人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7F
英文只會ABC 大一下 (2020/09/03)

民法169條之規定,本人亦應負起授權人的責任,而此種責任應為履行責任,而非損害賠償責任。又此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縱使本人無故意或過失,亦要負責。[2]另外,要本人負此責任,必須要第三人(相對人)對此有所主張才行,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的效果,歸屬於第三人。[3]又此亦為無權代理的態樣之一,故在本人未承認以前,相對人仍得行使其「催告權」及「撤回權」。


來源:維基

關於民法第169條所規定表見代理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本質為無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