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何者不適用?
(A)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之法定代理人
(B)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C)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D)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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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386), C(613), D(3283), E(0) #389906

詳解 (共 5 筆)

#538290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A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B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C-遺產管理人-與D很像-所以容易搞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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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615
破產管理人以及擔保人都不適用哦!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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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96
行執第24條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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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6174
第 24 條(拘提管收對象之延伸) 關...
(共 3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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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274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何者不適用

(A)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之法定代理人 

(B)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C)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D)破產管理人

行政執行法 §24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法定代理人。(A)

二、商號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B)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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