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何者不適用?
(A)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之法定代理人
(B)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C)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D)破產管理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5), B(360), C(522), D(2357), E(0) #1533169
統計: A(305), B(360), C(522), D(2357), E(0) #1533169
詳解 (共 4 筆)
#2260814
行政執行法第24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A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B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C-遺產管理人-與D很像-所以容易搞錯-要小心!!
參考摩友許先志 解答
47
1
#2721996
直觀而言,如果人家都破產了,你再拘提管收也拿不到利益,沒有意義。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