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之形式合法要件?
(A)處分機關有管轄權
(B)踐行行政程序
(C)附具理由
(D)裁量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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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184), C(1876), D(2764), E(0) #1608337
統計: A(239), B(184), C(1876), D(2764), E(0) #1608337
詳解 (共 10 筆)
#2292801
答案D並非形式合法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處分既為行政行為的一種,自然亦要受到法律的拘束,此即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在檢視合法性時,行政處分必須同時具備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始得該當為一合法的行政處分,否則即行政處分有瑕疵。
(一) 形式合法要件
1. 土地管轄
2. 事物管轄
3. 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
4. 符合法定方式要求
5. 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二) 實質合法要件
1. 符合現有一切法律規定
2. 符合一般原理原則
3. 裁量無瑕疵
4. 內容有實現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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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程法第96條
(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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