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應由原處分機關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B)合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應自撤銷時或自撤銷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C)非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D)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合法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統計: A(1789), B(742), C(407), D(4253), E(0) #1915538
詳解 (共 10 筆)
前提:違法>>撤銷 合法>>廢止
授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一起記)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得由原處分機關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23第三款) >>(D)受益人未履行負擔 致合法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125但書) >>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機關命受益人限期返還。(§127)
(B)失其效力之日: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118)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125)
(C)違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117)
(不得撤銷:§117但書)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122)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口訣而已別什麼前後搞混。上考場比較好寫出來旁邊對照。
違法撤銷合(法)廢料,撤銷往後(原則溯及既往,例外向後),廢止向前(原則向後,例外溯及既往)
考到沒東西可考,就來個 應跟得的考法
我對A與D選項的思考脈絡:
第一步驟,思考「廢止」概念
廢止係指原已成立並生效之無瑕疵行政處分,基於法律上、政策上、事實上的
原因而決定將其廢棄,使其自將來喪失效力的行為。
第二步驟,套入「事實上的原因」去思索「受益人之所以未能履行負擔」──這件事
1.A選項,受益人因事實上的原因,致使無法實現負擔的情況下,原行政處分機
關 因斟酌該原因而決定行政處分是否予以廢止。
2.B選項,依據對A選項的解題方向,我們可以得知有時候未能履行負擔,並非
故意逃避它,而是事實上原因促使無法實現。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許會廢止附
負擔之 受益行政處分,但經斟酌該原因後,仍可決定對遭廢止的行政處分不
予以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合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應自撤銷時或自撤銷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合法--> 廢止非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