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而且該委員會的女性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 1/3
(B) 1/4
(C) 2/3
(D)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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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 C(29), D(1068), E(0) #104036

詳解 (共 1 筆)

#64263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01 23

 

6

 

直轄市、縣 ()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 ()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 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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