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民意代表自認為本身一直是依據自己選區的意志投票的。這在學理上屬於何種類型?
(A)自主型
(B)委任型
(C)政治型
(D)被動型
統計: A(804), B(3573), C(297), D(134), E(0) #155848
詳解 (共 7 筆)
對於民意代表,我們可做以下幾種不同的分類:(註十三)
(一) 就民意代表的目的性角色區分:
1.固守儀式者(ritualists): 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
立法工作。
2.代言人(tribunes): 自認自己是民意的喉舌。
3.創新者(inventors):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創造及擬定公共政策。
4.掮客(broker): 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各衝突的利益間達成妥協的結果。
5.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s): 此類人員只符合身分角色的最低要求,
而利用民意代表的身分去獲取最大的個人或政治上的利益。
(二) 就民意代表對利益團体活動的取向區分:
1.促進者(facilitators):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友善待之。
2.抗拒者(resister):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敵視之。
3.中立者(neutrals): 或是對利益團体的活動所知不多;或是對其無強
烈的反應。
(三) 就民意代表的取向區分:
1.自主型(trustees): 自認為基於原則作決定, 不偏向任何一個特殊選
區的利益。
2.委任型(delegates):自認為應當一直依據自己的選區意志投票。
3.政治型(politicos):自認為同時表現自主型與委任型角色取向者。
1.託付說(mandate theory),將政黨視為選民的託付(mandate)者,
國會議員必須受黨紀約束,並根據政黨指示投票。
2.全權委託說(trustee theory),將國會議員視為選民的委託者(trustee),
由國會議員自行判斷其所代表選民之整體利益為何。
3.委任說(delegate theory),議員一旦被選出後,即需根據選民明確的指示投票或發言,無權自行判斷選民之意向。
4.反映說(resemblance theory),議員係扮演功能性代表角色,代表其所宣稱代表之團體發言或投票。
例如勞工立委,即係被定位為代表勞工爭取權益的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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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 :
1.黨的託付 mandate
2.全權委託 trustee
3.人民委任 delegate
4.功能反映 resemb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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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會議員如何代表民眾參與立法或監督行政部門?學理上共有四種不同的理論,其中一種理論認為議員必須根據選民明確的指示投票或發言,請問這種理論為:
(A)託付說(mandate theory)
(B)全權委託說(trustee theory)
(C)委任說(delegate theory)
(D)反映說(resemblance theory)
政治學- 97 年 - 97原住民四等政治學概要#3640
2.
.西方學者Andrew Heywood提出民意代表的四種代議理論模式,其中說到「他們被視為政黨的馬前卒,他們獲得支持的理由是因為政黨的公共形象或政策計畫,…。政治人物並非透過自行思考,或者扮演一種傳送選民觀點的管道來為選民服務,而是透過所屬政黨及其對政策維持忠誠度為之」,請問這是那一種理論模式?
(A) 委任說模式(Delegate model)
(B) 全權委託模式(Trustee model)
(C) 託付說模式( Mandate model)
(D) 反映說模式(Resemblance model )
3.
西方學者 Andrew Heywood 提出民意代表的四種代議理論模式,其中有一種是指民意代表當 選後,完全依照自己的判斷,不必依據選民的指示行使職權,請問這是那一種理論模式?
(A)託付說模式(Mandate model)
(B)反映說模式(Resemblance model)
(C)委任說模式(Delegate model)
(D)全權委託模式(Trustee model)
4.
「民意代表當選後必須根據選舉時對選民的承諾做為投票的根據」,此為:
(A)委任說模式(Delegate model)
(B)全權委託模式(Trustee model)
(C)託付說模式(Mandate model)
(D)反映說模式(Resemblance model)
某一民意代表自認為本身一直是依據自己選區的意志投票的。這在學理上屬於何種類型?
(A) 自主型
(B) 委任型
(C) 政治型
(D) 被動型
~解析 :
「民意代表」( 立法委員 ) 之「角色分析」:
對於「民意代表」,可做以下幾種「不同」之「分類」:
一、史塔林 ( Starling ) 曾對「民意代表」就「代表取向」區分為 :
(一)「自主型」( trustees - 即指「受託 ( 管理人 )」) 者 :
1.「民意代表」自認為是「自由代理人」;
2. 因此基於「原則」來「作決定」;
3. 不偏向「任何」一個「特殊選區」的「利益」。
(二)「委任型」( delegates - 即指「代表」) 者 :
「民意代表」自認為應當一直「依據自己選區」的「意志」來「投票」的 =「民意代表」自認為:在「議會表決」時,他一直「依據自己選區」的「意見投票」的,這樣的「角色」即是屬於 :「委任型」。
(三)「政治型」( politicos - 即指「政治活動者」=「政客」) :
「民意代表」自認為「同時」表現「自主型」與「委任型」之「角色取向」者。
二、就「民意代表」的「目的性角色」區分:
(一)「固守儀式者」=「固定儀式者」( ritualists - 即指「默守儀式者」) :
「民意代表」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立法工作」。
(二)「代言人」( tribunes - 即指「公民權利保護者」) :
「民意代表」自認「自己」是「民意」的「喉舌」。
(三)「創新者」( inventors - 即指「創作者」=「發明者」=「發明家」) :
「民意代表」自認「自己」的「角色」【擔任「民意代表」的「目的」】是在 :
1.「創造」其「公共政策」;
2.「擬定」其「公共政策」。
(四)「掮客」( broker - 即指「中間人」) :
「民意代表」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各衝突」的「利益間」達成「妥協」的「結果」。
(五)「機會主義者」( opportunists - 即指「投機取巧者」) :
1. 此類「民意代表 ( 人員 ) 」只「符合身分角色」的「最低要求」;
2. 而「利用」其「民意代表」的「身分」去「獲取最大」的「個人」或「政治」上的「利益」。
三、就「民意代表」對「利益團體活動」的「取向」區分:
(一)「促進者」( facilitators ) :
「民意代表」知悉「利益團體」的「活動」並「友善」待之。
(二)「抗拒者」( resister - 即指「抵抗者」) :
「民意代表」知悉「利益團體」的「活動」並「敵視」之。
(三)「中立者」( neutrals ) :
1.「民意代表」對「利益團體」的「活動」→「所知不多」;
2. 或是「民意代表」對「利益團體」無「強烈」的「反應」。
政治型是對應到四分法的哪一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