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共救助基礎可追溯至濟貧法案(Poor law),關於現代公共救助與濟貧法案關係,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濟貧法案向教區地主抽濟貧稅的規定,是政府以稅收辦理救濟先例,政府擔負起無力供養自身 者的救濟義務
(B)濟貧法案規定有能力的貧民,必須工作換取救濟,開現代以工代賑先例
(C)濟貧法案明定親屬責任及以居住地為接受救濟條件,與今日公共救助對象的資格相去無多
(D)濟貧法案以院內救濟為原則,現代公共救助機構式與家庭式兼而有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9), B(187), C(832), D(1608), E(0) #1940068

詳解 (共 9 筆)

#4483159

1.    濟貧法(Poor Law)1601年由伊莉莎白女王頒布,為社會救助相關法律的發端,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特點如下:

A.    每一教區應向地主徵收濟貧稅,開政府抽稅辦理救濟的先河。

B.    貧民救濟應由地方分區主辦,每教區設立監察員若干人,中央政府設立監督人員。

C.    凡有工作能力的貧民皆須以工作換取救濟,是最早的以工代賑方法。

D.    設立濟貧所收容救濟,強迫在所內工作。有家的人給予家庭補助,使其仍在家居住。

E.    人民有救濟貧窮家人或親屬的義務,貧民不能有家人或親戚獲得撫養時才由教區救助(家屬責任);且救助對象也僅限於該區出生者或最近在該區住滿三年者(居留權利)

F.    把貧民分為三類:健壯的貧民、無力工作的貧民、失依兒童

濟貧法遵循的基本原則即是,讓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兒、無人贍養的老人和身體障礙者,得到救濟和贍養;給有勞動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讓他們能夠以此謀生。為了在教區進行濟貧法,設有濟貧監察員,專門負責貧民救濟的調查、審核、決定是否符合接受救濟資格。1834年議會通過濟貧法修正案,又稱為新濟貧法(New Poor Law),透過廢除院外救濟,以及強化習藝所的集中控制和管理,迫使貧民自立。

91
2
#3444557
(D)分為院內救濟與院外救濟兩種,區分機...
(共 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7
0
#3178070
濟貧法案(Poor law)實施分類救濟...
(共 1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7
1
#3186060
濟貧法案是實施分類救濟。對於有工作能力者...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1
#3498484
101-2社會工作 首開機關式及家庭式...
(共 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5702922

 (D)濟貧法案以院內救濟為原則,現代公共救助機構式與家庭式兼而有之-濟貧法以教區內救濟為原則

12
1
#5993382

(D) 濟貧法案以院內救濟為原則,現代「公共救助」機構式與家庭式兼而有之

(D) 將救濟工作分為院內救濟與院外救濟兩種,院內救濟入救濟院院外救濟給物資 

公共救濟教區的地主抽濟貧稅支應救濟的開銷
親屬救濟強調親屬的責任只有無親屬可以協助的狀況下才能獲得救助

源自:社工日常socialworkerdaily

6
0
#6009095
林萬億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三版)...


(共 3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569888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6016
未解鎖
1601伊莉莎白濟貧法: 1.濟貧稅徵...
(共 2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