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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5847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58477

年份:105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 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國民以個人名義於民國 105 年 10 月出售興櫃公司股票時,其證券交易所得如何課徵所 得稅?
(A)停徵所得稅,但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範圍
(B)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與個人綜合所得合併申報
(C)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綜合所得稅
(D)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採單一稅率 15%分開計算,與個人綜合所得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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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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