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中華民國國民
(B)非中華民國國民
(C)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連續住滿 183 天
(D)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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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0), C(150), D(331), E(0) #3049249

詳解 (共 3 筆)

#5697023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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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823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述(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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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華民國國民:僅具有國籍不代表就是境內居住者。例如,長年居住在美國的台灣人,在台灣報稅時可能被視為「非境內居住者」(Non-Resident)。
(B) 非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也有可能成為境內居住者(例如在台工作滿 183 天的外籍勞工或專業人士)。國籍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連續住滿 183 天:這個敘述接近「非中華民國國民」認定為境內居住者的標準。如果沒有戶籍,需在境內「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合計滿 183 天才算境內居住者(且通常要求有生活經濟重心)。「連續」住滿 183 天並非絕對條件,合計滿 183 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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