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之構造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B)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C)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耐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D)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 15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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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299), C(553), D(1776), E(0) #858205

詳解 (共 10 筆)

#2161173
(c)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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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496

第 15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六、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七、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15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處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中不溶於水之物質,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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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274
A:30分鐘B: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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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698
危物法規第15條 (A)窗戶及出入口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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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87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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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537
答案D15公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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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778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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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055
原本題目是問哪個是錯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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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487
第 15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
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一)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
(二)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
(三)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六、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設置集液設施。
七、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其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處理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中不溶於水之物質,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其構造符合下列規定者,該部分得不適用前項各款規定:
一、牆壁、樑、柱、地板、屋頂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場所內處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區劃分隔。區劃分隔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二、區劃分隔牆壁之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對外牆面之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三、涉及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經區劃分隔,至少應有一對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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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557
有到考選部查過了 
d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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