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國海事法規中對於船舶執行棄船行動之相關條款中,明示「救生艇筏使 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此條文係為下列 我國何法規所示?
(A) 船員法第 17 條
(B) 船員服務規則第 19 條
(C) 海商法第 5 條
(D) 船員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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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86), C(3), D(28), E(0) #1331314

詳解 (共 1 筆)

#6066543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19 條
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行放下。救生艇筏使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

資來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70023&fln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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