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稅捐稽徵法新增之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
(B)核課期間屆滿前 1 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 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
(C)核課期間屆滿時,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 算 1 年內
(D)核課期間屆滿時,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 算 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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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06), C(95), D(549), E(0) #3025161
統計: A(104), B(106), C(95), D(549), E(0) #3025161
詳解 (共 3 筆)
#5667981
稅捐稽徵法:
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
一、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
二、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
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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