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駕車超速闖紅燈,將行人乙撞成重傷,乙受有精神上痛苦,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於此種損害 賠償的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有別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於填補損害
(B)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C)關於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
(D)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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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65), C(44), D(62), E(0) #3791180
統計: A(36), B(365), C(44), D(62), E(0) #3791180
詳解 (共 6 筆)
#7277138
甲駕車超速闖紅燈,將行人乙撞成重傷,乙受有精神上痛苦,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於此種損害 賠償的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有別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於填補損害✔️
雖然精神上的痛苦很難用金錢精確衡量,但法律透過給予金錢,試圖對受害人的心理創傷進行「價值上的填補」,使其人格權受損的情況獲得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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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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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損害賠償(包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俗稱的慰撫金),其核心原則是「損害填補」,目的是讓受害人盡可能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或透過金錢補償心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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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刑法的功能不同,刑法才具有「懲罰」與「制裁」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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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如《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否則一般的侵權行為賠償不具備懲罰加害人或刑事制裁的功能。
(C)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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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8 條第 2 項,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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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被撞受傷(人格權中的「身體、健康」受損),這符合《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規定,所以乙可以依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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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 條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C)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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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95 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D)。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D)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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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2 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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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痛苦具有「高度屬身性」(只有當事人能感受到痛苦)。因此,法律規定這種請求權原則上「不能轉讓」也不能「被繼承」。除非該筆賠償金額已經變成具體的金錢(雙方簽了和解契約或已經告上法院起訴),此時該權利才具備財產性,才能轉讓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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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203
(A)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有別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於填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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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賠償」被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
→而刑法的罰金是懲罰加害人,受害人不會直接獲得賠償。受害人需依民法提出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賠償」被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
→而刑法的罰金是懲罰加害人,受害人不會直接獲得賠償。受害人需依民法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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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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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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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二 編 債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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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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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19
|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 |
|---|---|---|---|
| (A)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有別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其目的仍在於填補損害 | 正確 | 民法第195條規定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其核心目的是填補被害人因人格權受侵害所產生的精神上痛苦,屬於損害填補,而非懲罰加害人。 |
| (B)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懲罰加害人的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的特徵 | 錯誤 | 此敘述混淆了民事賠償與刑事制裁的界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本質是「填補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而非「懲罰加害人」。刑事制裁(如罰金、徒刑)才具有懲罰目的。 |
| (C) |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 | 正確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採「法定原則」,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能請求。民法第195條明確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可得請求的項目。 |
| (D)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 正確 | 民法第195條第2項明定:慰撫金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則例外可讓與或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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