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務員彈劾權
(B)公務員懲戒權
(C)糾舉權
(D)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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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2), C(20), D(52), E(0) #3791186
統計: A(38), B(222), C(20), D(52), E(0) #3791186
詳解 (共 4 筆)
#7275544
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之監察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公務員彈劾權✔️
(C) 糾舉權✔️ㅤㅤ
(D) 審計權✔️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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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A)、糾舉(C)及審計權(D),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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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77 條 司法院(B)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 根據《憲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由「司法院」掌理。
- 監察院負責的是「發起(彈劾)」,而真正決定如何處分、判決公務員(如:撤職、降級、申誡等)的權力則在司法院下設的懲戒法院。
- 監察院只有「彈劾、糾舉、糾正、審計、調查」等權限。
只要選項出現「懲戒」二字,在憲法層次上一定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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